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如何认定,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09:01:17律师文集176阅读模式
摘要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2004年9月至2015年2月担任某乡党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担任某县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2004年9月至2015年2月担任某乡党委书记,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担任某县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

(一)受贿罪(略)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7年至2016年,A 公司因计划建设项目,未经审批非法占用21.9亩林地。2016年10月,乡林业站站长周某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情况,随即向时任林业局局长的张三报告,张三因徇私情,明知该案已构成刑事案件,仍授意周某不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该案搁置。

2017年8月,某县林业局为迎接市林业局“双随机”检查,通知乡林业站对辖区内建设使用林地是否合规开展自查。9月5日,周某在自查中发现B公司在工业园地块进行“三通一平”施工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26.24亩,但其中21.9亩系A公司先行非法占用,随后周某将该情况如实向张三汇报。张三明知应由A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却因徇私而隐瞒事实,将本应由A承担的责任转嫁给B公司,再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将该案拆分为三个行政案件进行处理,致使A公司及戴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张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A公司董事长戴某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张三在担任某县林业局局长期间,明知A公司及戴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徇私情、私利,阻止相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判刑?

1.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424刑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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