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人员,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为赌场拉客、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