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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