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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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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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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