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芦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芦某、林某二人是夫妻关系,芦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和后勤工作,林某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该公司生产、销售“内某”、“厨某”等品牌的食用调和油。
在生产调和油的过程中,林某为了节约成本,在没有添加花生油的情况下,以花生油香精代替花生油调和生产“内某”、“厨某”等品牌的食用调和油,并在包装瓶上标注配料有花生油成份继续销售。
芦某在明知林某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从事财务和后勤工作,亦未履行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义务。
【法院观点】
林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芦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份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3379.42元,林某、芦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结果】
1、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万元;
2、判处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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