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8月,李某获悉A公司需要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资产重组,遂介绍A公司董事长周某等人与B公司董事长张某等人,洽谈投资开发矿产事宜并陪同考察商谈。
同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开发B公司下属子公司C公司和D公司所属的铅锌矿等。
同年12月5日,李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与B公司董事长张某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购得C公司19%的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董事。
2007年1月19日,李某以C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参与签署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于合作开发铅锌矿的协议》。
2007年1月23日,A公司就上述投资事项在证券交易所发布《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该公告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月23日。
2006年12月6日,李某作为A公司对外投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通过其与他人投资设立的E公司证券账户大量买卖某股票,截止2007年2月15日,E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893,120.98元。
同年10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某从E公司证券账户划出人民币546万元,其中人民币186万元进入E公司开设于某银行账户,基本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法院观点】
E公司系由李某和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得知A公司向B公司投资矿业的消息后,在该消息未向公众披露前,购买A公司股票从中非法牟利。
李某作为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内幕知情人员身份,采用内幕信息公开前低价买入、公开后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买卖证券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
【判决结果】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二、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罪怎么判刑?
1、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1)卢刑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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