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周某敲诈勒索案(案值7000万)判两年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0日17:00:24轻判 成功案例4172阅读模式
摘要

一、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一、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一)王某行贿事实(略)

(二)王某、周某敲诈勒索事实

2010年7月10日至13日,王某与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等人在Macao某酒店打麻将赌博期间,王某以王某甲、陈某合伙“出千”为由,伙同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对王某甲、陈某二人实施殴打,并向王某甲、陈某索要“赔偿”。2010年7月15日,被害人王某甲从Macao返回内地后,被迫向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900万元,并通过被害人陈某将港币120万元交给王某指定的收款人王志某。2010年7月18日,王某、周某在ZH市某酒店C202房与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相约“讲数”,继续向王某甲、陈某索要钱财。期间,周某见王某甲没有理睬之意,用其携带的西瓜刀砍伤王某甲头部(经法医鉴定,伤情达到轻微伤)后逃离现场。2010年8月,王某与王某甲、陈某等人继续在ZH市某酒店“讲数”,在李军某的调停下,王某向王某甲要价至少人民币6000万元赔偿所谓的“损失”,后王某甲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周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人民币900万元和港币120万元属于既遂,其中人民币6000万元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二、辩护意见

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周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故意。

(二)客观上,周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三)指控周某实施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且有违常理。

(四)周某打伤王某甲致其轻微伤,但其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公诉机关根据周某手机里的信息,认为周某关心王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拟证明周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王某甲的行为,这是擅自臆想的推测,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判决结果

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周某敲诈勒索的数额达7000万元,其中既遂的金额人民币900万元和港币120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別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周某共同敲诈勒索成立,王某、周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是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周某主观上具有与王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意思。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周某,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和分析,归纳了案件关键点,认为指控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做无罪辩护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周某的合法权益,在与周某充分沟通后,决定给周某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经过反复衡量,决定对周某与王某之间的行为进行合理切割,将辩护重点放在周某去202房前是否知道王某与王某甲等人打麻将以及在202房是否有敲诈勒索行为;精心设计庭审时对王某与周某的发问提纲;并对周某做好充分的庭前辅导。庭审中,王某回答辩护人发问时称周某不知道其与王某甲打麻将、否认其与周某在去202房前后有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和行为等问题。而且当庭播放的五份通话录音中没有王某威胁王某甲的内容。通过庭审发问和对证据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事实,使指控周某敲诈勒索的关键证据可信度大大降低,庭审情况向有利于周某的方面发展。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收取的9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元港币不属于敲诈勒索款,未收取的6000多万元人民币属于敲诈勒索未遂,认为周某属于从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时周某已被羁押一年零十个多月),宣判后不久,周某刑期即满。

五、结语和建议

由于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历时数年侦办,被告人周某自知无罪的难度极大,因此,结果虽然是有罪但轻判,周某及家属对结果很满意。可以说,是以无罪辩护的方式达到了周某轻判的目的。

周某得以轻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辩护中做好二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认真阅卷,尤其是通过对五份通话录音反反复复地播听,发现录音中并没有王某对王某甲进行“威胁”的语言,推翻了这份敲诈勒索的关键证据; 其次,精心设计庭审时对王某与周某的发问,通过王某与周某的当庭回答,证明周某去202房前并不知道王某与王某甲等人打麻将以及在202房王某没有对王某甲提出要求赔偿的敲诈勒索行为等问题,这些回答对周某非常有利。

通过办理本案,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要重视对视频、录音证据的观看和播听。由于有的审讯视频、录音很长,经办检察官、法官未必认真看和听,辩护律师如果能发观视频、录音中的关键证据与《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记录的不一致,自然会让检察官、法官增强对辩护律师的认可度。辩护律师办案是否认真,被告人是可以感受到的,本案判决后,王某通过其辩护人向周某的辩护人表达谢意,说周某的二位律师阅卷和办案都很认真,对他也有帮助。另外,辩护律师要重视庭审发问,有针对性地设计对被告人有利的发问提纲,通过法庭发问以还原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以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达到辩护的目的。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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