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李某某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6日由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后变更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南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3月31日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李某某于同日被释放。至此,李某某已被错误羁押263天。
2014年12月23日,获得自由的李某某慕名找到本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申请。本律师团队对该案的全部材料进行研究与探讨后,由有丰富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检察院支付李某某人身自由权赔偿金52781.4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5年2月10日,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决定赔偿李某某52781.47元。
附件:刑事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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