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广东人,初中文化,2017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某巷附近,因琐事与贾某等人发生纠纷,后王某某伙同多名同案人持砖块等物殴打贾,致贾受伤。经鉴定,贾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检方观点: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王某某获得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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