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广东人,初中文化,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蓝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某处,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而共同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按照工伤事故标准为捌级伤残,按照交通事故标准为玖级伤残。
检方观点:
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吴某某获得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虽然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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