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769万元获缓刑

陈维崧律师 2016年6月20日17:00:18成功案例 缓刑205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县人,2015年6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县人,2015年6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从事销售假冒MCM注册商标的箱包活动,负责开车送货。6月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一楼仓库抓获正在送货的吴某某,并在该仓库缴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背包共2005个、拉杆箱共80个及钱包共598个,经鉴定,上述假冒箱包共价值人民币276907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吴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本案的销售金额为27690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属于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出庭为吴某某辩护。

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达两千多万元,但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吴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附:刑事判决书

【缓刑】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769万元获缓刑【缓刑】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769万元获缓刑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20日17:00:18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