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某公司附近,以办理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得曾某某银行信用卡5张,后曹某某冒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10900.4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曹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曹某某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王炎香律师出庭为曹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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