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1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密谋,由后者纠集被告人崔某并指使其利用杨某提供的公司工衣,假冒该公司部品部人员,于当天上午10时许搭乘由被告人张某租赁的一辆外来货车去仓库,后由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不知情的仓管人员予以配合,最终从上述仓库内成功骗取得该公司部品部存放在上述仓库内的导光板一批,合计10818块(经鉴定,总值人民币185095.33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崔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张某获得缓刑,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张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张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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