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陈维崧律师 2025年1月23日11:06:30律师文集41阅读模式

 

一、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认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二、关于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的船舶,或者使用虚假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伪装的车辆的;

(二)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故意关闭或者删除船载AIS系统、GPS及其他导航系统存储数据,销毁手机存储数据,或者销毁成品油交易、运输单证的;

(四)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过驳成品油的;

(五)使用无实名登记或者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等通讯工具的;

(六)使用暗号、信物进行联络、接头的;

(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成品油交易款项的;

(九)逃避、抗拒执法机关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的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租人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三、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四、关于涉走私平行进口车低报价格主观故意的认定

6.行为人在进口平行进口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低报价格:

(一)伪造货物交易合同,或采取分签合同、篡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条款等方式低报价格的;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或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方式支付货款,或利用预付款、后期余款付款等方式,隐瞒加价款的;

(三)综合记账单、差额款支付记录、通讯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可以认定行为人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四)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行为人故意低报价格的。

7.行为人在进口平行进口车过程中低报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曾因低报价格等违规进口平行进口车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曾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因当地其他相同经营模式的平行进口车商低报价格走私被查处而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的;

(三)曾具有海关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或具有国际贸易、海关、报关等专门知识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情形。

8.对于平行进口车商向海关申报货物成交价格时,既有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情况,又有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情况的,认定其是否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行为人在进口平行进口车过程中,在报关单中虽未如实填写成交价格,而是以“车窗纸价+运费、保险”向海关申报但在随附单据中列明了货物进口的各项实际费用的,不宜直接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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