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进口、销售“假药”“劣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282文章 0评论 2024年12月9日10:59:01律师文集79阅读模式 1.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2.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 相关文章 什么是刑法规定的“劣药”? 什么是刑法规定的“假药”? 走私、运输毒品罪,法院裁判规则! 进口未经批准注册的境外药品,是走私犯罪还是妨害药品管理罪?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449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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