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王某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陈维崧律师 2016年7月20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215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6时许,王某进入白云区黄某、官某住处,欲盗走人民币26元、铜合金项链1条及衣服等物品时被黄某、官某等人发现,王某为抗拒抓捕而对黄某等人实施殴打,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项链价值人民币5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如果抢劫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的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王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王某有利的证据,并向法院提出王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轻判】王某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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