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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