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14个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8月26日11:11:14律师文集343阅读模式

1.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以依法追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村民小组组长的刑事责任。

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毁坏林地的实质在于破坏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或者原有生态功能。非法占用林地并进行修建道路、厂房等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3.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审批,擅自将其租赁的耕地改造成鱼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如果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则行为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针对耕地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5.廖某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要旨

  01.非法占用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对象,农用地并非仅指耕地和林地两种,还应包括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

  02.单位擅自转让园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6.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属于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7.李某、朱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专业意见对涉案农用地的性质、面积、破坏程度等关键事实进行认定。对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就上述事项出具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应予采信。

8.福州市某石材有限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审查民营企业涉生态犯罪,应当综合全案情节作出妥当处理。对于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具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促进企业强化生态环保意识,实现后续依法合规经营。

9.张某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鉴定结论”,实际系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相关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出具报告的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询问。

10.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劳务代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判令违法行为人以实际行动积极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实践中,需要注意明确“劳务代偿”标准,以便执行。

11.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动购买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成活期、幼龄期的固碳增汇损失,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既是自愿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是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对此,在刑罚裁量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2.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破坏者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由侵权人优先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明显怠于履行修复义务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应令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由他人代为修复。

13.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时,可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14.贵州黄平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林地占用手续,采取劳务分包方式化整为零、转嫁法律责任,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对全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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