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法院27个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8月21日09:21:31律师文集41阅读模式

1.黄某旺、罗某济、陈某育、廖某慧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虽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但其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高毒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进行认定,该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故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该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固体废物的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2.王某高等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为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等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审查质效,法院可以聘请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环节,相关专业技术意见被采纳的可写入裁判文书。

3.湖北某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系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其内涵既可以是行为入罪,即所涉行为本身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也可以是结果入罪,即所涉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可见,污染环境罪应当归入情节犯的范畴。

4.封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邢某辉等13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污染环境行为人雇佣他人实施犯罪,受雇者又雇佣一人或数人实施犯罪的,属于二次雇佣行为,二者均系雇主,均可以认定为主犯。

  02.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其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5.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以渗漏方式偷排有毒物质污染长江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可以综合全案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严惩立场。

6.陈某平等14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可以综合全案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7.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污染环境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引导其积极主动履行修复、赔偿义务,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履行效果。

8.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倾倒至市政窨井,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上述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朱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30余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10.十堰市某工贸公司、古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的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径行排放会污染环境,仍安排工人从事生产作业,放任了被告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11.朱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30余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12.王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积极办理环评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升级改造废气、废水治理工程,有效解决排污问题,主动担当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13.山西某公司、田某、闫某德、吕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14.王某林等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对于建筑垃圾的属性,则需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涉建筑垃圾具体成分等的检测结果及鉴定评估报告,加以准确认定。

  02.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在一起,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经鉴定案涉混合物属于有害物质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15.戴某、钟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02.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副产盐的处置行为,造成副产盐堆放周边土壤、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经鉴别认定案涉副产盐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16.戴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数名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17.文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属于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对于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当综合行为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19.石某龙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建议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从宽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造成的损害已弥补、涉案企业已建立防范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制定完整可行的合规计划并已落实到位、合规整改通过实质有效查考评估等的,可以认定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并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20.鲍某、郑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在适用新旧司法解释时,对刑事司法解释中行为时有无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应结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综合认定,同时对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情形慎用兜底条款。在旧的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实施后,新的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实施前,行为人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行为,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兜底条款慎用原则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来分析,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特别严重,而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处刑较轻的司法解释来定罪量刑。

21.戴某、钟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02.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副产盐的处置行为,造成副产盐堆放周边土壤、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经鉴别认定案涉副产盐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2.贵州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文、赵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3.文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属于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董某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单独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虽然上述行为单独发生均不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发生,但如果结合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新的化学物质,进而导致被害人因这种化学物质中毒的,应认定上述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02.数个侵权人的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如果发生了事实上的联系,并进而导致不可分的损害后果时,应以共同侵权论,承担连带责任。

25.某公司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案发后,行为人能积极进行整改,降低污染排放,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减少危险废物量、碳排放量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将整改成效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26.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范措施,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危险废物3000余吨,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时有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处置”。

27.尚某某、薛某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辩护制度是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辩护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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