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8月16日08:58:11律师文集56阅读模式

1.李某群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介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3.某金属公司、任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部分先行处理,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在刑事部分审理中视协议履行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张某伟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

  0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组织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便捷的特殊公益诉讼形式,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主要途径。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根据该解释,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层人民法院无需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可直接受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构成了目前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02.确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时发挥专家意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专家意见在裁判中的作用素有争论,但不能据此否认专家意见在法院裁判中的辅助作用,特别是在证据认定、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为法院采信专家意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即专家意见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科学、公正,可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证,要严格参照法定证据形式的认证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及法庭的认真论证,确保只有科学的、客观的、严谨的专家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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