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法院9个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8月5日10:43:13律师文集149阅读模式

1.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01.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行为人的主观“营利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传播侵权作品的数量、已获利益和可得利益的金额、传播受众的数量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若行为人客观方面足以印证其主观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0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在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因与涉案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书难以全部取得,故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传播属于不具备相应传播资质的非法传播,且侵权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03.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应以一部电影作品或一集电视剧作为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同时应将包含不完整的电影片段或者电视剧片段的视频文件予以扣除。若侵权影视作品涉及电视剧或者动漫番剧的,应以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的一集内容为一部(份)作品;若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情况的,则应以一整部剧集作为一部(份)作品予以认定。

2.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01. 权利人设计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拼装积木玩具,其中包装、图册上的平面图案以及由积木颗粒搭建完成的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02. 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数额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区别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需结合案件中行为人与复制生产商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综合考量。

3.周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在获取付费影视资源后非法提供或以会员制方式提供种子资源并以此营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

4.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对单位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中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从犯;但对于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后依法判处刑罚。

5.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司法解释视为“复制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实施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侵权性存在明知的状态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0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0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7.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该存储是否短暂的及临时的、是否转码技术所必须、是否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等因素。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经营者将转码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8.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9.燕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程序属于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的计算机软件。私服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服务器端程序的源代码,即使调整程序的一些边缘部分以迎合游戏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其所依托的正版软件源程序是实质性相似的。私服行为人对其经营的游戏软件并未真正做出独创性的贡献。

       行为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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