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7月29日09:07:08律师文集89阅读模式

1.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要旨

  01.数行为人成立网络平台后,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不具有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的,应当认定为传销。

  02.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计算传销犯罪数额时,不应当扣除传销人员培训、会务等费用开支,而传销参与人投入的资金系传销犯罪所用财物,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03.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被告人以外的投资者虽是被引诱加入平台,并充值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入会资格,但投资者为获取更高的收益,按照平台的要求不断发展下线,让他人继续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使得各投资者成为传销的参与者,只是因为其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未受到刑罚处罚。因此,传销平台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不作为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

2.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的,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3.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4.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要旨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7月29日09:07:08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4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