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以此“软暴力”实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
美容行业乱象经常表现为欺诈和威胁手段并用,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应结合对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消费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行为、被害人人数、交易金额及对美容行业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主要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的,不属于民事欺诈。
3.陆某等强迫交易案
裁判要旨
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利用管理小区的便利,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接受与其合谋的第三人的装修商品或服务,以谋取个人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物业工作人员滥用物业管理权,与第三人合谋,对从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对未在该第三人处购买装修建材或服务的业主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方式,使得在第三人处购买商品和服务与在他人处购买所遭受的物业管理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物业工作人员及第三人采取手段制止业主装修,尽管这些手段没有危及业主生命健康,但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上述情形足以使业主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选择与其进行交易,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超出物业管理权限,达到“暴力、威胁”程度并对业主形成强制心理作用,属强迫交易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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