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麻精药品具有强大的止痛、镇静等作用,是现代医学不可或缺的药品种类,合法规范使用极大增进人类福祉。但与此同时,麻精药品也具有较强的致成瘾性和依赖性,一旦滥用,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以不同形式呈现,具有很强迷惑性,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威胁。
近年来,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传统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传统毒品滥用的现象日益突出。针对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分析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寻求破解之道。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物质来源多样、社会危害大,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难点多。对此,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诉源治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强化对麻精药品的监管,在此过程中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是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优秀案例中甄选而出,将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起到指导、引领作用。这批典型案例发布也突显了检察机关对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的高度重视,传递了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打击相关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也期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形成安全用药和遵规守法的意识,切实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
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多样化,来源渠道广泛。这些案件中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种类多样,有三唑仑、依托咪酯、杜冷丁、曲马多、盐酸吗啡注射液、氨酚羟考酮等等。涉案麻精药品的来源渠道涉及境外、医院、药店、个人等,其中部分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医疗从业人员。医疗从业人员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具有专业的药理知识,应当能够清楚认识到滥用麻精药品的危害,但个别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或放任贩毒人员将麻精药品作为毒品贩卖或供他人吸食,这些案件也暴露出麻精药品的使用、流转等监管有待加强。
二是作案手法隐蔽,惩治打击难度大。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的贩毒人员或使用寄递方式运输毒品,或借助职业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其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同时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毒主观明知难度较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适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精准收集、固定证据。同时从相关人员的从业经验、交易方式、交易频次、交易价格、交易过程、实际用途等方面研判其主观明知,特别注重收集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确保全面准确有力指控证明犯罪,有效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
三是立足检察职能,全面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时,深挖犯罪线索,及时追捕追诉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管理、使用漏洞,检察机关聚焦诉源治理,向相关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跟踪督促,建立联合会商机制,从源头上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对于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危害青少年的问题,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呵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安全。
答:一是严厉打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在对毒品犯罪整体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不断推进数字检察建设,设计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比对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提升打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质效。
二是不断增强与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工作合力。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工作合力。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全面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及时收集客观性证据,为起诉犯罪打下坚实基础。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深挖犯罪线索,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增强打击效果。要构建重大案件研究会商机制,交流各方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切实解决各方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案件证据认定标准和执法司法尺度。
三是多措并举加强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通过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踪落实等方式推动开展深度治理。建立与相关单位联合会商机制,推进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持续贯彻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防止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通过寄递方式流入非法渠道。
此外,要将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作为当前禁毒工作重点,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制作普法课堂等形式,广泛科普相关物质滥用危害,帮助青少年树立思想防线,有效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蔓延及对青少年造成危害,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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