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法院裁判的34个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4日16:35:52律师文集201阅读模式

1.韩某禄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驾车冲撞他人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全案证据反映的被告人主观故意、犯罪时的具体行为、撞人后的表现等综合审查判断,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明知车辆前进方向上有人阻拦,仍驾车故意冲撞他人并拖曳的,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2.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客观上有刺激、强化他人自杀决意的言行,提供自杀工具,在他人自杀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应当认定相关行为与他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3.吕某城、黄某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

裁判要旨

       在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4.金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使连续行为相同或者类似,主观方面不同的,所构成的犯罪也不尽相同。

        对于行为人先以特定人为犯罪对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在驾车逃跑途中肆意连续撞击不特定多人,致多人伤亡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定罪处罚。

5.熊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通过书信、言辞等方式,将其内心对他人的仇恨灌输给被教唆人,使得被教唆人产生了“为兄出头”的犯意,造成被教唆人携带作案工具杀害多人的后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

  0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6.吴某固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回答问题或精神状态存疑的,要重视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

        对起诉时未作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鉴定必要的,即便被告人及其亲属未提出法医精神病鉴定申请,也应当及时委托鉴定,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鉴定,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保障被告人权益。

7.卜某华、郭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裁判要旨

       抢劫犯罪中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由行为的目的决定,并且不受起意时间的限定,也即无论行为人何时起意杀人,只要杀人行为是为排除障碍,实现抢劫财物目的的,则该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此故意杀人行为无须单独评价,仅定抢劫罪一罪即可;

       如果杀人行为系抢劫完成后为防止罪行暴露而实施的灭口行为,则同样无论其杀人的故意于何时起意,仍应与抢劫行为分别评价,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8.杨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形成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积极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对确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积极为其申请心理救助专项资金,可以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让未成年人被害人获得精准救助。

9.陈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该种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先行实施的加害行为不足以产生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的,不宜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但行为人先行加害行为致被害人陷入濒临死亡的环境中而拒绝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

10.陈某寿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且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结果,这种利用自己为工具的行为应当被看作其实行行为,与利用物理工具的行为(如驱赶猛兽杀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在行为人起先没有实施暴行等结果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吸毒等原因行为而产生了该意思时,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结果行为的意思,出于鼓起勇气等动机而饮酒、吸毒导致丧失责任能力,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结果行为时,也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在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了可罚性。

        因此,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11.俞某锋等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追逐行为导致被害人溺水,系先行行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12.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由一般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的故意,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行过限,超出了聚众斗殴的界限,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后果。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是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从对法条的理解上看,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排除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确定的概然性故意,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故,对于聚众斗殴中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定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02.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认定问题。审理聚众斗殴转化定罪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地位,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确定转化的主体范围。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行过限”的被告人,应当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3.张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14.张某甲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结果,主观认识不明确,属于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此可用一罪进行综合评判。行为人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致一死一伤的行为,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15.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应当审查谅解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近亲属有多人的,还应当着重审查谅解的代表性。

16.陈某福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恶性案件。对前者处理,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当地群众的反响等,依法体现从宽精神。

         此外,不宜将家庭成员间的伤害行为简单认定为不法侵害,也不能轻易将另一方反击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反击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标准,进而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

17.王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不作为犯罪通常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包括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在内。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虽无法律或血缘上的保护、扶助义务,但如果双方基于个人意愿在特定时间、私密空间实施特定行为时,相互对另一方具有保护义务,即当一方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

18.张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吸食毒品引起幻觉、妄想等严重精神障碍导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丧失、减弱,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导致行为人出现幻觉、妄想等严重精神障碍的吸毒行为是被强迫或被欺骗的除外。

19.李某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放弃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客观上,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而且,同时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二是主观上,认识到可以重复继续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放弃重复实施,并且行为人预期的法定结果始终没有发生。一般而言,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主观上对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有清醒的认识,放弃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放弃犯罪的自觉性。

       然而,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属于犯罪中止,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停止犯罪完全是出于被告人的本意,放弃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自然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不是完全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而是既有自动性,也有被迫性,就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判断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最后放弃犯罪并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但认真分析原因,被告人的被迫性大于自动性。具体如下:

     (1)放弃杀人犯罪的被迫性大于自动性。被告人主要是基于在当时的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下无法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考虑才被迫无奈停止了犯罪,相比较而言,被告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的特征不明显。

     (2)救治被害人的被迫性大于自动性。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医救治虽然有一定的自动性,但更多的是被迫性。被害人是智斗歹徒,先承诺私了,待其朋友到达确保其人身安全后再报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之所以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不仅客观上不得已,主观上也存在误解,被迫性大于自动性。司法机关考虑到被告人已实施侵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以及放弃犯罪的不完全自动性,均认定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据此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认定犯罪未遂,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彭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02.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

21.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通常只有在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了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引发犯罪时,才构成被害人过错,一般的辱骂行为尚无法达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但是,在行为人存在特殊生理缺陷时,被害人针对该特定缺陷进行侮辱从而引发行为人犯罪的情形,因针对性的侮辱言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行为人因特殊身体缺陷导致对特定的辱骂言词相较于普通人更为敏感,其在受辱后行为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应将此类辱骂行为与一般的辱骂行为区别对待,将其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22.徐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中断或被制止,不法侵害人已放弃侵害,不存在现实、紧迫危险情况下,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23.颜某于等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应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而不能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只有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或引起)一定之危险者,始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之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02.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03.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24.房某忠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醉酒后犯罪,我国刑法仅作了笼统规定,即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参照该条前三款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对醉酒人犯罪的不同情况再加以细分。

        从立法本意分析,如此规定,应是基于此种情况下的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准确认定,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严格性规定。换言之,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让极少数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意识地借此规避法律,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之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这对于预防事前有预谋的故意醉酒后犯罪,惩罚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但审判实践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即相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如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共济失调期”或“昏睡期”(醉酒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亦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此外,醉酒的原因,有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所造成,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明知自己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者最轻。因此,在醉酒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适当考察其醉酒的原因,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25.陈某磊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6.秦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盗窃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在整体上缺乏明确犯罪目的的情况下,短时间内随意实施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在多个犯罪目的、临时产生动机的情况下实施的,能否正确区分存在于系列犯罪行为中的不同犯罪目的,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正确定罪、准确确定罪数、科学量刑,从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不能机械地套用标准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罪数,亦不能不顾行为人的具体犯罪目的和动机想当然地确定罪数,而应当严格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通过判断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综合进行判断和评价。

  0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作出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决,应当就变更罪名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在庭外共同听取意见,也可以在庭外分别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大或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的罪名等案件,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

27.王某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28.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被告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在审查认定时,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审查,包括鉴定委托程序等是否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等情形。其次应结合庭审质证结果、案件事实等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进行实质性判断,即证明力审查,尤其是有异议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再次应综合全案进行必要性审查。对于原鉴定意见足以采信的,则可不重新鉴定。

29.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案中虽然只对被告人进行了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认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已经在医学上进行了肯定的判断,在确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其他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这样的判断是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的。

  0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0.黄某甲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案件同时存在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时,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其中,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

31.吴某超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2.奚某词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坦白情节与自首情节中的如实供述一样,允许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只要其在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前能够如实供述,即使后面存在反复,但在一审法庭上又恢复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

  02.针对坦白情节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及稳定性可以参照自首情节来认定,在适用坦白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时需要重点考察供述内容的价值性。如果被告人的坦白对于收集定案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对被告人应当尽量体现从宽处罚的精神;尤其是如果坦白情节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直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33.韩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鉴定人出庭必要性审查。被害人王某某的死因鉴定意见是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针对被害人的死因,公安机关先后委托两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意见虽然结论相同,但对于尸体是否存在窒息征象上存在矛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均吸食毒品,不能排除被害人系吸毒过量或吸毒过量昏迷后被被子盖住头部窒息而死的可能性。庭前,公诉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为明确被害人王某某的死因,排除其他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解决控辩双方的争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庭审查后认为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同意公诉机关的申请,并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02.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害人王某某的死因,控辩双方及法庭先后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在其法医病理学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的专业范围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符合窒息的尸体征象,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并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某某可能存在的死亡原因逐一进行排除,根据尸体检验、病理检验等检验报告,可以确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窒息死亡,但导致窒息的原因不明确。

  03.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就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质询,有助于法庭就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实质、全面的审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经过庭审质证,法庭审查后认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该鉴定意见在尸体检验的基础上,排除其他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得出不排除王某某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依法应予采信。如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4.白某江、谭某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裁判要旨

       01.共同致一人死亡的,以判处一人死刑为原则,以判处两人死刑作为例外情况,这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同的原则。这个原则也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对于共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两人死刑,但作出判决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02.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应进一步细分其地位、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区分各主犯之间或各从犯之间作用大小,对最终确定各被告人的量刑至关重要。在一些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两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共同实施杀人行为,均系主犯。对这种案件,如果仅致一人死亡又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则上不能同时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而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尽可能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只对其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严重者判处死刑。审判中要防止为了追求严惩,以难以分清罪责为由,简单的一律判处死刑的做法。

         同时需要注意,有的案件中,罪责相对较大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能判处死刑的,如犯罪时未成年或者系怀孕的妇女,作案后自首、立功等,不能为了追求适用死刑,而把共犯中罪责相对较轻但没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升格判处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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