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4日10:50:23律师文集243阅读模式

1.陈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来说,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存在极其严重的程度,既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也是做到量刑适当的基础。

      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记录有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派出所相关接(处)警记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组织的接待记录,家暴被害人的就诊记录,法医活体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同时,还需要结合施暴人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邻居、朋友的证言,来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

2.顾某远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因被害人对被告人母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属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家庭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公民“以暴制暴”。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远在母亲长期遭到其父亲家庭暴力并案发当天再次被家暴的情况下,将其父亲杀害,一方面顾某远非法剥夺其父亲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但违法,也有违传统道德,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父亲对案发存在过错,量刑应与普通杀人案件区别对待。被害人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母亲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又无故殴打顾某远母亲,虽经村干部调解后和解,但案发时又无故谩骂顾某远及其母亲,对激化矛盾,引发案件具有责任,应该认定其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被害人虽然长期对其妻子有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但顾某远母亲并未受严重伤害,暴力程度不是很高,顾某远仅因此便实施了剥夺其父亲生命的行为,虽不属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形,但顾某远作案后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家属也对顾某远谅解,作案前顾某远常年在外打工,系家庭支柱,村民也反映顾某远品行良好,请求法院对顾某远从宽处理,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顾某远判处较轻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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