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如何审查证据?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4日10:41:31律师文集183阅读模式

1.夏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审查判断证据要坚持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判断的原则。要依法严格审查证据本身存在缺陷,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或疑问。

2.黄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构成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证据在“量”上要求对定罪事实都有证明,在“质”上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达到“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

3.孙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即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出发,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

  02.关于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行为定性问题。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主观意志的)。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的认定非常复杂,尤其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更加复杂,一般要通过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来分析其主观心态。

4.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不稳定的口供应如何采信问题。审查被告人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对于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并查证属实的应予以采信;对于虽然表面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疑问、矛盾形式上印证的口供应特别慎重,对于真伪难辨的口供应坚持不予采信。

  02.对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从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一些已经发现的误判案件,在形式上也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应更多关注刑事证据的本身和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实践中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确定证据体系能否成立。

      从正向角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各个证据均有相应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或衔接,且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全案证据间相互印证或衔接进行确定或推定,所得结论是肯定、唯一的。

      从反向的角度,主要有以下情况:采信了不可采的证据,没有这些材料相关的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事实的结构不完整,关键环节出现断裂或者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认定,或者认定案件整体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

      对于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5.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裁判要旨

       对被告人认罪供述和翻供理由或辩解的审查判断应给予同等重视。翻供与辩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翻供通常是指被告人在庭前认罪后又否认自己的庭前认罪供述(即否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否认既包括对其庭前认罪供述证据资格的否认,如主张其庭前(主要是指侦查阶段)认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也包括对其庭前认罪供述证明力的否认,如主张其庭前认罪供述并不真实。

        而辩解则通常是指被告人对其行为性质或者罪责大小所提出的意见,如主张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或者主张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提出自己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庭前认罪后提出的无罪辩解可以被视为翻供,而罪轻辩解则一般不被视为翻供。如果被告人始终未曾认罪,则不存在翻供的问题,但被告人仍然可能会提出无罪甚至罪轻的辩解。由于被告人供述具有虚假性和反复性,如果片面相信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忽视其他在案证据和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辩解,极易导致错误定罪。

        司法实践表明,虚假供述是导致刑事错案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避免因错误采纳被告人的虚假供述而导致错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轻信口供,既包括不轻信有罪口供,也包括不轻信翻供口供或辩解。如果轻信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辩解,也很可能会不当地放纵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证实与证伪并重的理念,对被告人认罪供述和翻供理由或辩解的审查判断给予同等重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确立了被告人翻供后其庭前认罪供述的采信规则。根据该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庭前认罪后又翻供或者提出辩解的情形比较常见。对此需要认真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辩解,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其翻供理由或辩解是否成立。对于被告人称其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出庭前认罪供述的情况,还要审查其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在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者辩解不成立的情况下,则要审查被告人的庭前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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