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是否可以判处死刑?法院:可以!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3日10:58:11律师文集161阅读模式

1.赵某令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2.尹某书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9条中增设的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首先,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其次,对“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不能泛化,一般理解应当是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比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不能认为只要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再次,对审判时已满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若出现被告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即使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也仍可以判处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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