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碾压被害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3日10:48:47律师文集127阅读模式

1.赵某江等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01.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定位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的限制。

  02.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谢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裁判要旨

  01.交通肇事后碾压被害人类案件性质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往往多因交织,当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时,具体哪个行为应对该结果负责,是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也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逻辑起点。司法认定中,可以遵循“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方面判断→主观方面判断”的推理逻辑,确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该实行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准确定罪量刑。

  02.交通肇事后碾压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应如何判断。从危害结果出发定位实质的危害行为,判断行为人实施该危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正确路径。

      审理中,首先需要明确被害人的死因,然后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若行为人为了逃逸实施了超出逃逸以外的加害行为,制造了新的危险,行为方式将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转化为积极的作为,进而构成新的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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