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婴儿,定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3日08:49:28律师文集50阅读模式

1.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具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幼儿,致婴幼儿死亡的,可能触犯遗弃罪或者不作为型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弃罪不排除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可能,而不作为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行为人故意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不提供足够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外出长期不归,致婴幼儿死亡,其行为实际上排除了婴幼儿得到其他救助存活的可能,其对幼儿可能造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邓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同样是抛弃婴儿的行为,受施暴人主观目的、认识程度、暴力手段与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有着显著的区别,直接影响到定罪问题。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据此,对婴儿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故意用纸巾塞入婴儿口部并将其丢弃在难以被他人发现的场所,致婴儿死亡的,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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