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法院如何认定“情节较轻”?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2日16:42:24律师文集47阅读模式

1.施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的,综合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心理、行为手段及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2.姚某香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3.谢某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本案被害人在结婚后常酒后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威胁、骚扰被告人亲属、以孩子为要挟逼迫被告人返回当地居住,经常骚扰、辱骂、殴打或性侵被告人,经多次报警处理仍不罢手;案发当晚酒后再次打骂孩子、辱骂、威胁、性侵被告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

  02.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纠缠、施暴等不法侵害,觉得自己始终不能摆脱被害人的侵扰,担心被害人醒来后会再次对自己施暴,产生不满情绪及反抗念头,出于义愤而作案。被告人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产生的恐慌、害怕、义愤的心理状态下冲动杀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可宽宥性,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后主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如实供述罪行,其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03.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的认定。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也不宜认定其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的现实紧迫性,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行为,故于欢因恐慌、紧张心理认为被害人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本案被告人买夜宵后返回住处,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故不宜认定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应当认定不具有防卫因素。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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