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等5人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考虑,比如作案工具的危险性系数、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有无救助行为、行为是否有节制等等因素。
02.关于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故意并不仅限于行为人事先通谋,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其中一名行为人提议,其他行为人以行动表示相互配合、互为支持、共同实施,客观上也形成通谋,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且所有行为人均要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郭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一)是否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都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而并不希望甚至排斥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则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将行为人置于行为实施时的特定情境中,综合各种情节要素进行认定。主观内容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前者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见情况,后者体现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态度。
(二)死亡结果未发生是否在被告人意志之外
判断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关键在于判断阻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素是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还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情形。前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前,行为人主动停止本可继续实施的加害行为;后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许某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够预见,且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有认知且积极追求或放任,对发生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
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要看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双方关系、案件起因情况;其次,要看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以及其是否了解被害人有特殊病症、体质等情况;最后,行为人在事发后的态度、举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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