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姚某英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02.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案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2.陈某英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以暴制暴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受暴人犯罪的情节认定问题。对以暴制暴案件中的被告人,在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况下,一般应以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为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英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为了反抗、摆脱家庭暴力,具有防卫因素,主观恶性较小。
家庭暴力受暴人针对施暴人的行为进行反抗,与一般情况下的故意杀人的方式有着重大区别。《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 条规定,对于为了反抗、摆脱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被告人,在“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陈某英故意杀人案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应属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对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