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法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0日17:05:41律师文集58阅读模式

1.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裁判要旨

  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多个主犯中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的;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等等。对具有上列因素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邹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对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后果、手段以及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评判,做到区别对待。

       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适用死刑一定要特别慎重,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以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夺杰某某、扎西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之间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内容不予认可或不予确认。

  02.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的规定,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慎重。对于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闫某华故意杀人、盗窃案

裁判要旨

       对于既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要从贯彻和坚持“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综合考虑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对依法从宽处罚。

        当然,对于具体案件最终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是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

6.姆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系被告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结合犯罪起因、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刑事政策。

       对于被害人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5月20日17:05:41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4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