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法院判决无罪的4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20日17:03:48律师文集70阅读模式

1.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当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认定取证行为合法,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吻合,与提讯提解证登记的提讯时间、提解事由是否吻合,同步录录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能被剪辑等。

  02.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审查的,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系受到逼供、诱供可能的,应当对该部分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需怀疑取证合法性,且该怀疑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证据排除即可,而无须证明其“确系非法”。

  03.被告人供述被排除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呼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错误的,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认定被告人流氓罪证据仅为口供且存在多处矛盾的,应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3.李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被告人具有作案时间、到过作案现场等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02.对被告人供述,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前后矛盾,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是否存在供随证变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03.应科学认定足迹的特定性,对足迹鉴定结论应当重点审查足迹的来源、足迹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4.任某玲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要准确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公诉机关对案件是否属于疑罪存在分歧意见时,法院要结合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充分说明认定疑罪的理由。一是,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紧扣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有针对性地说明理由。首先,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的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据此,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一旦因举证不力而导致疑罪,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疑罪的产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告人针对指控提出合理的辩解。一旦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也将导致疑罪。这种疑罪在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所致。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对疑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疑罪不同于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案件,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辜者,就该被告人而言,案件显然不是疑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罪宣告不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所宣告的无罪,而是事实上的无罪。第二,疑罪不以被告人翻供或者提出辩解为前提,即使被告人笼统认罪,如其认罪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案证据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履行证明责任的结果,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说明理由。其次,疑罪是指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将疑罪等同于事实证据有瑕疵的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界定,所谓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诉讼证明的角度主要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结论。

       实践中,疑罪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常见的就是以非法收集或者真实性缺乏保障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疑罪案件。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多,但这些证据材料大多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实际上主要是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由于一旦被告人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被告人口供缺乏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最终会导致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立足个案特点,结合法定证明标准说明理由。二是,对疑罪的认定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以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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