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
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不能认定为立功。
2.郑某川、郑某召、周某朝抢劫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提供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司法机关通过先前工作所及时掌握的内容;第二,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其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三,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02.对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是否从宽处罚,要以其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3.刘甲、李某军、李某超抢劫案
裁判要旨
关于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所知悉的,其共同犯罪后才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信息的,不需要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协助行为,即可构成立功;
如果犯罪分子所供述的同案犯的有关情况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但其还实施了其他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具体行为的,也足以构成立功。
4.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
01.检举揭发型立功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案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这里所谓的揭发“案外人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顾名思义,应当理解为揭发本人没有参加的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完全独立于共同犯罪的他人犯罪行为。
02.共同犯罪人交代罪行时应当如实供述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事实不仅仅指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在罪责上由过限行为实施人自己承担。但这并不能就此认为过限行为是游离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完全独立的行为。
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紧密的事实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共同犯罪事实的存在,就不会发生过限行为,过限行为虽然由过限行为人单独实施,但却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实施之后才发生的。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