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5日16:54:09律师文集167阅读模式

1.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上有较大差别,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

       而敲诈勒索罪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且被害人基于心理、精神强制而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并非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取得财物。

2.刘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碰瓷”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阶段:一是“碰瓷”阶段,即实施手段行为阶段;二是获取财物阶段,即实现目的阶段。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准确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使用暴力。

  01.“碰瓷”的手段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从手段的相当性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两个方面考察“碰瓷”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

  02.“碰瓷”的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

      上述三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

        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去财物的“被迫性”两个显著特征。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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