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如何定罪处罚?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4日16:39:23律师文集62阅读模式

1.赵某波、赵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裁判要旨

关于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杀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对行为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之后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01.从《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表述中,可以直接得出对实施抢劫犯罪中故意杀人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实施抢劫之后;二是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为了灭口。也就是说,据此《批复》的表述不能当然推定,只有杀人灭口的故意产生在实施抢劫之后才可实行两罪并罚。因此,杀人灭口的故意既可产生在实施抢劫之后,也可产生在预谋阶段,只要在抢劫行为完成后又为了灭口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就应当数罪并罚。

0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罪名的确定,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预谋劫取财物并杀人灭口,之后按预谋内容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情形,从主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在预谋时具有两个明确的犯罪故意,一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劫取财物的故意;二是为灭口而杀人的故意。从客观要件来看,行为人也具有两个客观行为,一是以非杀人行为的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这里必须强调劫取财物的手段是非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否则便无“灭口”之说;二是以“灭口”为目的实施的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否则应视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杀人行为。

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此种情形中,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认定。

2.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裁判要旨

01.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被告人事先预谋,先后乘坐两辆出租车实施抢劫,在时间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上亦具有连续性。应以一次抢劫犯罪从重处罚。

02.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应当计入抢劫数额。在类似劫取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的情形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机动车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使用目的”,而是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工具或用于犯罪后逃跑,一般用后即予毁弃,基本上不存在返还的可能。

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和利用机动车辆,在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并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因此,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亦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这种处理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03.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的罪数认定问题。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处抢劫一罪还是抢劫、故意杀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

如果是,则不论杀人行为是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抢劫罪一罪;如果不是,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04.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行为人以破坏性手段窃取变压器内的铜芯,既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5月14日16:39:23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4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