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法院裁判的24个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3日11:15:48律师文集90阅读模式

1.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不是累犯,且不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在判处死缓的同时,依法不应限制减刑。

2.张某连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应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既要防止在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无限加重,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而法外从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02.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时候,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犯罪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为由,简单地对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

3.郭某周故意伤害、抢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逃离后,在其暴力行为已告中断的情况下又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的情形,公然夺取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4.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需要在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等进行精准把握。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主观心态上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一般是伤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5.邵某德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虚假供述是对抗侦查的情形之一,是否构成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应当对虚假供述行为作出实质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的行为足以对定罪与否或者罪行轻重产生实质影响,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当认定为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

6.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许某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够预见,且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有认知且积极追求或放任,对发生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

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要看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双方关系、案件起因情况;其次,要看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以及其是否了解被害人有特殊病症、体质等情况;最后,行为人在事发后的态度、举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

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被害人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02.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案件类型、民事赔偿、从轻处罚的关联性,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量刑时一般要予以充分考虑。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03.对于犯罪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取得谅解,也不应适用缓刑。

9.庞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部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实际赔偿额不足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情形下,其他被告人对该部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连带赔偿剩余的赔偿份额即可。

  02.部分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部分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额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的,根据该被告人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确定亦应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1)该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的,对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视为代其他被告人赔偿,其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就超出本人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偿;其他被告人则应就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后的赔偿余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被告人如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赔偿款的追偿权,则其他被告人对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总额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10.李某才、郭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才、郭某等人因不满詹某某的诊疗,借着酒劲、倚仗人多对被害人詹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伤二级,系对医护人员的恶意犯罪、对医患关系的恶意践踏,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负面示范效应较高。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即使存在医患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成为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乃至杀伤行为的理由,对伤医暴力案件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11.雒某池、雒某高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促进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程序可以从简实体一般应当从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02.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与国家和被害人的对抗,降低国家追诉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本。同时,通过附民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有利于被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赔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12.马某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关于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规定,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已决定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行为人逃往外地,并使用假名在外地生活至被抓捕,致使无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3.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的,要综合其动机、行为性质、行为积极性、参与程度、危害后果、归案后表现等情况,坚持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审慎把握定罪及量刑。  

如果整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4.钱某、葛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虽不知晓积极参加者持械致人重伤,但其主观上具有概括的伤害故意,依法应当对重伤结果承担罪责,构成故意伤害罪。

15.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一般认定为“重伤”,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当然,如果确实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16.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医院对被害人的伤情出现误判,致使病情恶化,构成重伤,医疗诊疗失误是被害人重伤后果的介入因素,即重伤结果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医院的误诊共同原因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从宽处罚。

17.王某泽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是否谅解等情况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泽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其近亲属代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审法院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18.赵某明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在对具体案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0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讲,也就是“必要条件关系”,这种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

  02.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程度。事实因果关系除存在有与无之别外,还存在程度之别,即行为对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大小问题。这种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的责任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力量大小、犯罪构成对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要求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判。

  03.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注重考察下述三点:一是客观上危害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危害结果越严重,客观责任也就越大。二是危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造成特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程度,这种行为造成结果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行为当时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受谴责程度。三是危害行为本身客观上违反社会规范的程度。对于明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其行为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威胁严重,归责的必要性就大,对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程度就可能要求较弱。

19.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双方的行为是互殴性质,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0.李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关于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的认定,应关注以下几点:1.侦查机关可以依职权就医疗过错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而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的依据。3.审查鉴定意见既要注重实体审查,也要注重程序审查。于实体审查而言,主要是结合案件事实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判断医疗过错是否成为介入被害人死亡的因素。

于程序审查而言,鉴定过程中没有被害方的参与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关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九种情形,且被害方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没有提出实质意见,开庭审理中对鉴定意见也没有异议,而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争议双方(医院方和被告方)均已参加听证会,并发表过意见,因此,被害方没有参加听证并不影响鉴定机构的实体结论。

21.夏某华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受审能力的判断以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为节点,强调参与庭审期间的现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则以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节点,本质是判断有无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可能并不具备受审能力。

  02.法院在审理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案件时,应首先着重审查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表达是否流畅、回答是否切题。其次,在送达庭前相关材料以及在庭审中面对面交流时,进一步判断被告人的表达能力、思维逻辑是否清晰,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受审能力以及是否需要对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03.当案件因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而中止审理后,法院需要首先评估其受审能力经治疗得以恢复的可能性。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期间被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然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22.曹某甲、杨某某、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立功的主体原则上应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即立功应具有“亲为性”的特征。犯罪分子的亲属“协助立功”的,不符合立功的主体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

  0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所列举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与适用,应当严格地限制解释,不能认为凡是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节约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就一律认定为立功。

  03.行为人家属劝同案被告人归案的,行为人虽然不构成立功,但考虑到行为人在投案以后,人身自由受限,确实不能亲自前往动员同案犯投案,其委托亲属代为动员的行为,表明了其将功赎罪的意愿,应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3.李某琴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反家暴意见》第8条规定了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该权利实际上是被害人的诉讼处分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害人不具备权利处分能力,其亦无法认识到该项程序选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程序选择权的适用应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24.付某林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一般轻伤、重伤人身伤害鉴定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法;二是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齐全正确;三是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四是鉴定结论与在案证据是否一致;五是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鉴定意见审查内容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可以作为人身伤害鉴定意见审查的参考。此外,鉴定时被害人到场,有助于鉴定人员更好进行审查判断。但被害人未到场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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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5月13日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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