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自首如何认定?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3日10:45:24律师文集198阅读模式

1.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2.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案发前和案发中报警,因不符合自首概念中“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而不具备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自首的概念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徐某某喊报警的时间是在犯罪前或者犯罪中,其喊报警后或开始犯罪行为或未停止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未因报警行为而有所减少。不符合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警察到来时双方的打斗尚未结束,在此情况下,徐某某无法逃离现场,其留在现场完全是被情势所迫,不能认定其系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故徐某某亦不构成原地等待型自首。综上,徐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3.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中的“一审”仅仅是指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第一次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二审发回重审后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有的甚至在“再审一审”时才如实交代,在此情形下,被告人虽然自动投案,但未能在第一次审判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既未体现出其悔罪态度,也未能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4.曹某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供述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两个要件。真实性是指供述的内容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完整性是指供述的内容必须涵括犯罪构成的全部必要要件,亦即根据这些要件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刑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求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罪过等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

5.陶某根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委托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6.翟某林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认识错误,作案后以被害人的身份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提出的辩解是否系“不如实供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故意歪曲该事实,二是看该错误是否会直接影响到对其定罪量刑。

7.温某平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归案接受审判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抓获,而是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8.熊某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但也必须是其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阻拦、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缘故无法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的,都不应视为自首。当然,是否有强力控制、是否可以逃匿,应当采取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认为不存在外力强制或自认具备逃逸条件。

        2.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人报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案发时间、是否有目击者、目击者的数量、目击者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

        3.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

        4.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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