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四川人,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通道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并从其身上及随身携带的行李内缴获毒品3小包(经鉴定,共净重13.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一批。经查,龙某某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检方观点:
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龙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陈维崧律师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向检察院提出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意见【运输毒品13.01克的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持有毒品13.01克的刑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后来,检察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公安机关指控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变更龙某某的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龙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多方寻找对被告人龙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龙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件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刑事判决书
附件三:检察院起诉书
附件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刑事判决书
附件三: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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