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3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1日10:47:35律师文集62阅读模式

1.蒋某鸿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既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也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故在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可以辨识,亦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伤害的方式还击造成他人受伤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2.肖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只有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对于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行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3.石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进而引发打斗的,需立足案件整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进而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以确认行为人的打斗、还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准确把握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

符合防卫起因、时间、对象、意图以及限度条件的,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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