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分?

陈维崧律师 2024年5月10日10:17:23律师文集55阅读模式

1.蔡某珊虐待案

裁判要旨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认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等综合加以判定。

01.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从而达到其发泄、报复等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

02.在客观方面,一是从行为的暴力程度来看,虐待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直接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属性,而故意伤害行为则表现为对被害人身体组织完整性或器官功能的直接侵害。判断行为的暴力程度,通常要从行为的打击方式、打击力度、打击部位、有无使用工具等综合分析。二是从被害人成伤机制来看,虐待罪不以被害人直接的肉体伤害程度为入罪要件,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三是从既往暴力情况来看,虐待行为通常表现为长期的、连续的多次折磨,而故意伤害行为往往是一次或连续几次行为即可致伤。

2.陈某、程某1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父母因教子心切,一时冲动,将子女殴打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主观上,虐待罪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具有非法伤害程某2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虐待罪往往给被害人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严重的损害,极易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混淆。但是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此外,在教育子女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造成犯罪的,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动机、对象、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以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01.就犯罪主体而言,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非婚同居者之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具备了家庭的形式与实质,同居双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若共同生活,也与同居者之间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在上述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亦属于虐待罪的调整对象。

02.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但行为人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

0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虐待罪是长期以殴打、拧掐、烫、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该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即可构罪。即使虐待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后果,也不是由某次或某几次虐待行为单独、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等情况而致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所致。而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伤害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客观联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0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利,还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行为方式的虐待罪,其侵犯的客体又会有所不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虐待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对被害人进行人格凌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等。而故意伤害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4.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裁判要旨

实践中,虐待行为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而且虐待中常伴随身体伤害行为,易导致伤害后果。在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时应如何定罪,应结合案情区别对待:

第一,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于长期累积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且这些行为单独评价均达不到犯罪程度,则应认定为虐待罪;

第二,若轻伤以上后果仅系由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长期性的虐待行为,已触犯刑法、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情节恶劣”标准的,则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中,施暴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侵犯了不同的客体,且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罪数形态上不存在吸收、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理应分别予以评价。

5.王某蓉故意伤害、虐待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长期虐待期间,如果其中某一次或几次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较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故意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进行并罚。

6.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并罚处理。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既实施了虐待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符合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的,则两罪罪名均能成立。

02.在投案途中得知他人报警后,返回家中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在未被抓捕的情况下,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与可能,既可以与警方合作也可以逃跑,无论行为人是继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是返回家中等待公安人员抓捕,都是为了尽快归案,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投案方式不影响认定其投案的主动性,仍然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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