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等5人盗窃案
裁判要旨
电信诈骗案件的卖卡人事先用微信绑定银行,获取钱款到账的信息提醒后,通过挂失旧卡办新卡的方式获取诈骗所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
2.贾某甲、贾某乙盗窃案
裁判要旨
出卖银行卡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卖卡人主观上放弃银行卡的使用权,客观上将银行卡的实际支配、控制权让与买卡人,卡内资金及资金进出流向均不受卖卡人控制。而且,资金未交由卖卡人保管,其虽然随时可以挂失、补办,但卡内资金的所有权并不因此发生移转,不属于其所有。基于此,对于出卖银行卡后将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将卡内资金取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
3.王某盗窃案
裁判要旨
关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他人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支付宝支付密码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在行为人使用他人支付宝套取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过程中,银行根据约定仅凭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支付资金,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存在被骗的情形,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使用支付宝取得他人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在手段上具有秘密性,支付宝用户是最终的受损失方,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张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利用某公司网络系统兑换积分却不扣话费的漏洞,大量购买电话号码卡,恶意盗兑积分,换取商品转卖他人以非法获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确凿,意图明显,构成盗窃罪。
02.盗窃数额的认定,应考虑行为人购卡成本。盗窃数额应扣除涉案号码卡中的话费。号码卡与积分是对应关系,一定的号码卡兑换相应的积分,要获得积分,先购买号码卡,也即购买号码卡是获取积分的先决条件。积分非法获取,但卡及卡中话费仍是合法的,不因盗兑积分非法行为而影响电话号码卡里话费的合法性。
03.量刑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和实际损失等因素。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移动商城”是开放式的营利网络平台,负有维护、管理财产安全的责任,却因疏忽未尽到安全职责,造成网络上的财产面临巨大危险,使本来不可能发生的损失发生,因而,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就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相应降低,这是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仅寄希望于行为人自律,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5.刘某麟盗窃案
裁判要旨
通过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转移并占有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其他危害后果,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行为,二者属于牵连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按照盗窃罪一罪进行处罚。
6.何某盗窃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明知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而故意使用储蓄卡从ATM机中提取多于存款余额的钱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0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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