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赵某明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存在行为隐蔽、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中猥亵男童的,往往因社会认知等原因更加不易被发现,在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同时,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2.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3.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5.李某海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校园内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应分情况区别认定。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运动场馆、图书馆等校园组成部分虽系学校师生或特定师生使用的场所,存在一定封闭性,但并非私人场所,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此外,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此后办理被告人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应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6.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同时,应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防火墙”。
7.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8.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在依法严惩的同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适用从业禁止。
9.商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通过网络以引诱的手段隔空猥亵儿童,表面上被害人是自愿为之,但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及危害后果的特点,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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