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的猥亵儿童案,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4月17日17:48:33律师文集64阅读模式

1.柴某殿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在信息网络空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在定罪及量刑时,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但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

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2.顾某军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故可根据具体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3.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性同意能力,因此要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不能与成年人等同。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时是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但仍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基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隔空猥亵儿童,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了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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