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零口供”,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4月16日17:43:34律师文集112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林某连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行为一般较为隐秘,当被告人“零口供”时,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尤其是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系诬告陷害的辩解时,要注意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人案发前后反应、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被害人陈述与传来证据是否一致等情况综合判断。

2.唐某清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01.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应当综合审查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和不能排除的矛盾点等因素,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02.对案发经过自然的案件,综合考虑被害人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不供,仍可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的事实。

  03.在相关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只要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

 

3.林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应当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01.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在猥亵幼儿案件中,通常是幼儿的亲属报案,此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债务关系,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

  02.要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在猥亵幼儿案件中,只要被害幼儿所述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03.要仔细分析供证关系。在多次猥亵情况下,即使供证之间对猥亵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但只要在“存在猥亵事实”这一主要事实方面能够相印证,也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

      04.要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在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或者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应当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以是否存在猥亵行为为中心,通过认真梳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仔细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运用合乎规律的推理。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到补强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亦不影响对猥亵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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