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解答”《误将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当成毒品贩卖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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