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龚某,男,汉族,湖北省某某市人,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逮捕。
检方观点:
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龚某,详细了解案情。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龚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期间,本团队律师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向检察院提出龚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法律意见【组织卖淫罪的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的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后来,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对公安机关指控龚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变更龚某的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龚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为龚某作罪轻辩护。经过我们的努力,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对龚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附件一:起诉意见书
附件二:判决书
附件一:起诉意见书
附件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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