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26日16:25:15律师文集195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张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贩卖毒品案件中,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02.毒品数量和将毒品粒数折算为毒品数量,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2.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够成熟,法治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缺乏家庭教育等因素,在毒贩的一点蝇头小利引诱下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毒贩的工具和帮凶。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3.黄某、代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非接触手段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4.张某、王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的,属贩卖毒品行为,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卖的,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5.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吸毒人员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又被发现实施毒品犯罪,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和判处刑罚并非基于同一行为事实,且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故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6.罗某海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通过将毒品放置于电子快递柜中进行毒品交付的行为,系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行为方式,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7.宋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相对较短时间内再次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两次。首先,鉴于贩卖毒品的严重社会危险性,刑法才将多次贩卖毒品的法定刑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打击力度更大。其次,对于贩卖次数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贩卖毒品是行为犯,凡是具有毒品贩卖行为的,无论该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都会构成犯罪。当贩卖毒品行为已经实施,且金钱交易已经完成,贩卖行为即已终结,也不存在连续的行为。如果买毒人再次购买毒品,则必须再次向贩毒者提出购毒意愿,达成合意,毒品与金钱的交易等一系列交易行为,这与前次交易的程序相同且相互独立,并且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范围广,应依法惩处。

8.张某明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除毒品数量外,还要综合被告人是否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重刑、是否具有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是否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及是否同时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节。

9.彭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犯罪中,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向有证据证实持有毒品且随时待售的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如特情人员对促成交易或完成交易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0.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往往在毒品中掺杂非毒品成分增加毒品数量进行出售,“掺假”后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成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但考虑到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类毒品纯度,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精神,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11.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购进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将部分毒品分成差不多固定数量的小包毒品存放在住处,且旁边放置有电子秤等称量工具,客观上反映其进行出售包装处理,主观上反映其在为贩卖毒品作积极准备,结合被告人之前有售出过毒品的事实,故将在被告人的房间内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12.姚某跃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对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分子,已经被被告人吸食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但必须“确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已被被告人吸食。对于如何认定吸食毒品的数量以及在证明方面的要求,一是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二是购买毒品的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也就是说,以购买毒品数量作为其贩毒数量的依据是原则,只有在购买毒品数量无法查明时,才按照“贩卖数量+查获数量=贩毒数量”的方式确定。三是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计入其贩毒数量。

13.宗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除贩卖被查获在案的毒品外,还曾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但此前的毒品交易已完成,毒品未能查扣在案。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要从严把握,认定被告人此前的贩毒事实,要求被告人供述、同案或者另案被告人供述、购毒人员证言之间关于交易毒品时间、地点、次数、人数、数量、价格等情节相互吻合,并且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据取证合法,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对部分毒品实物在案、部分毒品未查扣在案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并非量刑的唯一情节,不能仅简单考虑毒品数量,还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贩毒次数、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是否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首、立功等情节等综合裁判。

14.程某兵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贩毒人员被当场抓获后,从其车辆上查获的毒品,如无确凿证据证明系他人所有,可结合被告人的毒品犯罪前科、贩卖毒品的来源等因素,根据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具有贩卖的故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02.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15.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品犯罪处罚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人员毒品犯罪的严惩。

16.李某杰、刘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一)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采用自由证明,而非一律适用最严格证明

  当讨论具体个案中的量刑事实时,默认前提是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宜再将严格证明应用于所有量刑事实,特别是从轻处罚事实。对于由控诉机关提供的从重量刑事实的证明,仍应坚持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而被告方提供的从轻、减轻等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证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此类量刑事实应当允许进行自由证明;质言之,在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上不应进行苛刻要求,对于用于证明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不应作严格的限制。

  (二)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适用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场合,如果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律要求严格证明,就会导致取证能力较弱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获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无论是严格证明中的通常标准还是自由证明中的优势标准,蕴含的价值取向均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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